伊亚林律师亲办案例
王某某杀人案辩护词
来源:伊亚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8-10
浏览量:1338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辩  护  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:

   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,并征得其本人同意,指派伊亚林律师担任其辩护人,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,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:

一、被告人A系胁迫犯。

     从案卷材料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看出,被告人A根本不想带被告人B去找被害人C。在案卷材料的第35页,也就是被告人A在2011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所作的第一份笔录的第5页的第14行,A供述道“我老公喝多了,逼我带他去找C”;接下来第二次,也就是2011年10月23日,在案卷材料的第39页的第6段,被告人A也供述道“因为C将我强奸了,后来被我老公知道了此事,当晚他就逼着我让我带他去找C。”也同样是在本页,公安机关问被告人A“你是说你老公B逼你去找C的”。被告人A的供述是“我当时在我妹妹家都脱鞋准备睡觉了,B因为喝了酒,一定要我起来带他去找那个C。”   在被告人A在接下来的第三、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也有相类似的供述,在此不再一一累述。

     在被告人B在公安机关的第五次讯问笔录,也就是在案卷材料的第26页的第一段,被告人B供述道“我回到家里就逼A去找
C”,在接下来的第29页,也是本次供述,公安机关问被告人B“你让你老婆A跟你们去找那个男的,A是什么反应”?被告人B供述“当时我老婆没说话,有点不愿意去,但是她不敢不去。接着公安机关继续问道“A为什么不愿意去?“因为我在贵族家里跟我老婆说过,反正我们要回浙江打工的,到浙江带我过去看一下这个男的,如果不带我去,证明你们两个就是暧昧关系,我们就离婚。”从以上被告人A在公安机关持续、稳定的供述,以及被告人B的供述,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,这些都能够互相应证,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,能够证明被告人A是被迫去给被告人B带路的,属于胁迫犯。被告人A的行为完全符合胁从犯的特征。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,它有两个特征:一是从其内心而言,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,只是由于受到外在的压力才参加了共同犯罪。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,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,缺乏积极主动精神。

    综合本案可以看出,被告人A是被动,同时也是被迫参与犯罪的。她的被动、被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首先,因为被告人A被受害人C强奸后,急于向被告人B证明这一事实,以挽救她的婚姻。而证明这一事实的最直接的方法,在被告人B看来,就是找受害人C,说个清楚。同时,被告人A见B给XX、XX菜刀,她根本不愿意去,但迫于被告人的威力,正如B在公安机关的供述,A不敢不去。其次,在被告人A与被告人B的婚姻中,一直是B处于强势地位,而A一直对B是十分顺从。从刚才的法庭调查也可以看出,被告人A是一位老实、善良的农村妇女。因此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A明显属于肋迫犯,按照中国《刑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   二、在本案中,被害人C有明显过错。

     辩护人对于被害人C的离去表示深深的惋惜,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C有着明显的过错。尽管被害人C已逝,无法查清强奸的事实,但从被害人一见到被告人就接连说“对不起之类”的话语,以及被告人A的供述,可以推断出在本案中被害人C有明显过错,正是因为被害人C的这一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。

三、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较小。

   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A发生关系后,A就再也没有看到被害人C,被告人A认为C已经搬走。同时在案发当天下午,被告人B就到过受害人C的住处,但是当时也没有找到受害人C。因此在A看来,案发的当天晚上肯定是找不到被害人C的,对于这一点,A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也有供述。也正是基于这一点,以及被告人B的逼迫,A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,才与B同去。因此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较小。

四、被告人A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。

    在案发当天下午,B就曾到过被害人C租住的地方找C,只是当时C不在家。之后,被告人B就已经知道了被害人C的租住地。在案发当晚,B在酒后,在被害人C的租住地到处乱敲门,随后找到了C的租住地。在被告人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里也三次提到是B去敲的C的门,叫C出来。被害人C也是被B的一刀刺中了右胸,导致死亡。同时本案的被告人XX与XX都是被告人B叫过来的;作案工具也是B准备的。被告人A只是被胁迫、被动与B一起到了案发现场,到了现场后,A并没有动手,除了明确被害人外,被告人A并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,所以在本案中,被告人A所起的作用很小。

五、被告人A系初犯,没有犯罪前科。

六、归案后,被告人A一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表示自愿认罪,并且确有悔罪表现。被告人A从受害人变成了今天的被告人,也是由于被告人A的法律意思淡薄,同时她也是为了挽救家庭,迫于老公也就是被告人B的威力,被动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,也值得法庭同情,恳请法庭综合上述情节,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。

    辩护人:伊亚林

          2012.8.3

以上内容由伊亚林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伊亚林律师咨询。
伊亚林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578好评数22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沪商大厦23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伊亚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10*********665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浙江-台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沪商大厦23楼